不辦理稅務登記也不會受罰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不領稅務登記證,也不會受到處罰了!這在以前可是不敢想像的,但現在變成了事實。
9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規定:2015年10月1日起,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后,憑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原來這可是違法要受到處罰的事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推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改革,是稅務部門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推進簡政放權、便利市場準入、鼓勵投資創業、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途徑。
“三證合一”到底是哪三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文件規定,“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是指將企業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全面推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可以進一步便利企業注冊,持續推動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熱潮。
“三證合一”后,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有哪些新變化?
一是不用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后,憑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二是對于工商登記已采集信息,稅務機關不再重復采集;其他必要涉稅基礎信息,可在企業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及時采集,陸續補齊。發生變化的,由企業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稅務機關及時更新稅務系統中的企業信息。
三是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附后)。企業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后將企業清稅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稅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清稅完畢后一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在清稅后,經舉報等線索發現少報、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相關信息傳至登記機關,納入“黑名單”管理。
為推動“三證合一”工作的開展,稅務機關將切實發揮信息技術的支撐作用,實現各部門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提高辦事效率。同時,優化納稅服務,營造良好的稅收工作環境,確保“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順利實施。